医疗风险:医院违反试管婴儿诊疗规范,致北京

时间:2019-04-27来自:未知 点击:101

  摘要:某医院在为其进行胚胎移植技术诊疗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及告知的义务,在原告王某、孙某某的梅毒血清检验结果出现异常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告知两原告,侵害了其知情权和选择权,导致原告孙某某北京代孕产生患有梅毒的两患儿,承担90%的民事赔偿责任。

  

  随着不孕率的上升,中国每8对适龄夫妻中就有1对不孕,而且不能生育的夫妻呈年轻化趋势。不孕不育人群比例从上世纪70年代的1%~2%,上升至现今的10%~15%,30年增长了10倍左右。在中国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实施以来,一些想要二孩的高龄夫妇更是面临北京代孕难的问题。目前,以试管婴儿为代表的体外受精技术已经成为治疗不孕不育的主要手段。试管婴儿技术也叫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即IVF-ET,是将从母体取出的卵子置于培养皿内,加入经优选诱导获能处理的精子,使精卵在体外受精,并发育成前期胚胎后移植回母体子宫内,经妊娠后分娩婴儿。胚胎最初2天是在试管内发育的,因此得名。本文通过一案例分析显示因辅助生殖(试管婴儿)引发的医疗在哪里代孕纠纷诉讼司法裁判的一些特点。

  原代孕妈妈告王某、孙某某系夫妻关系,因原发不孕、男方无精子症自2013年7月23日在被告某医院接受助孕治疗,2013年7月27日,被告为原告王某、孙某某进行血液检查均示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2013年9月10日,被告某医院为原告孙某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术。2013年10月10日,经B超检查显示,原告孙某某早孕双活胎,助孕成功。2014年4月2日,原告孙某某行剖宫产术,分娩一男一女双胞胎,其子王默某,其女王梦某。 出生后王默某、王梦某因早产儿、新生儿窘迫综合征随即入住被告XX医院新生儿科,2014年4月4日为两人进行血液检查时,均提示:梅毒螺旋体抗体TPPA阳性,王默某因重症梅毒入住XX医院住院治疗。于2015年3月22日死亡。

  

  医疗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某医院在对王某、孙某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未知孙某某梅毒血清检验(TRUST)结果时,行助孕治疗存在过错及告知方面不足的过错,其过失(错)与王梦某、王默某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与王某、孙某某决策助孕治疗有一直(直接)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为90%。法院认为鉴定意见依据充分,应予以采信。原告王某、孙某某因有助孕需要,前往被告某医院就诊,与其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关系。某医院在为其进行胚胎移植技术诊疗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及告知的义务,在原告王某、孙某某的梅毒血清检验结果出现异常的情况下,违反了常规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的临床诊疗规范,没有及时告知两原告,侵害了其知情权和选择权,导致原告孙某某代孕产生患有梅毒的两患儿,更侵害了两原告的优生优育权,致使原告为治疗两患儿产生了大量的治疗费用。本院确定被告某医院对原告王某、孙某某的损失承担90%的民事赔偿责任,亦即188,825.77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代孕的方法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经北京代孕多久会恶心母体经胎盘进入胎儿血液循环所致的感染,其胎儿均会受累,50%的胎儿发生流产、早产的情况,因两患儿的出生系医方未尽到告知义务导致原告丧失选择权而生出患病的患儿,原告为救治两患儿的费用系其直接损失,应由其承担,而不能单一的割裂治疗,亦违背常理。在未知孙某某梅毒血清学检验(TRUST)结果时,行试管婴儿助孕治疗违反了中华医学会《临床治疗指南-常规体外受精与胚孕移植的规定》,存在过错,医疗的过错对王某、孙某某决策助孕治疗有直接关系。

  

  【作者说明】 本文对原法院裁判文书中的医学专业术语和法言法语做了简化,并压缩了篇幅。目的是用科普的形式以案释法,发挥法的指引作用。若有表达不清晰产生歧义之处或有专业研究需求者,请参见原文(王某、孙某某等与某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鄂0106民初2724号QFS001)。


参考资料